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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农业现代化的风向标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15日来源:农民日报作者: 李晓秋

农业现代化是指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和手段。农业现代化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取决于相适应的科技创新水平,而且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还要依赖意识形态,即价值观念的更新。这三者构成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在作为元素之一的社会制度中,居于首位的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它深切关注知识的生产者、传播者、利用者的利益,致力于知识的产权化、产业化和社会化。这注定了知识产权不仅是个人获取财产的新方式和新路径,而且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法宝和有力工具,它还是国家掌控国际话语权的核心战略和关键政策。

随着经济的知识化和全球化,知识产权制度深深地嵌入了农业现代化的每一个环节中,从而使其打上了浓厚的知识产权烙印。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存在于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权、涉农商标权、涉农版权、地理标志权、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等。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2012年7月公布的《2012年度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有三个突出的表现:

第一,总量快速增加。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农业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有效量分别为178757件、50452件和32985件,其中,国内申请占78.48%,农业有效发明专利国内占72.66%,近5年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速26.37%;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9016件和3713件,同比2010年增加13.62%和6.46%,其中国内申请和授权量分别占93.84%和98.14%。国内农业专利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快速增加,标志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育种创新能力快速增强。截止到2011年底,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涉及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达3362件,其中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3208件,同比2010年增加了718件,增速达32.85%。

第二,质量不断改善。在主要大田作物中,推广面积排名前十的授权品种的推广面积比例继续扩大,已经占到玉米的37.41%,冬小麦的37.32%,杂交稻的12.45%,大豆的25.81%,常规棉的38.41%,郑单958等一批丰产性好的国内授权品种深受农民欢迎。

第三,重点领域创造农业知识产权方兴未艾。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总量中,主要农作物品种优势明显,约占八成。在登记注册的3208件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初级农产品占主导,并集中在茶、稻米、枣、柑橘和辣椒等品种上。在农业专利申请中,食品最热,占27.89%,其次分别是农业生物技术(25.43%)、种植业(20.59%)、农化(14.67%)。

农业知识产权指数反映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趋势、质量状况、地域分布、行业构成、热点领域和优势单位等,这反映出我国农业领域的创新主体有着旺盛的创造力,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日益提高。但是,我们还必须注意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所遭遇的巨大的挑战和风险。从整体上看,我国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能力以及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在2011年申请和授权的农业专利中,国内农业专利的总体质量仍然低于国外,国内农业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率为41.91%,明显低于国外52.10%。以转基因专利为例,我国农作物转基因技术专利申请量为2803件,基本都是国内申请。在授权的农业转基因技术专利中,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和华中农业大学三家之和为401件,而来自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杜邦先锋公司、瑞士的先正达公司等跨国企业的授权量分别达到995件、862件和803件。在已授权的农业发明专利中,国内发明人的有效专利维持率为59.56%,平均维持年限为6.79年,国外发明人的有效专利维持率为77%,平均维持年限为11.04年。而在品种权的有效性方面,我国的有效品种权拥有量只相当于美国的10.8%,日本的26.6%、荷兰的45.7%。再放眼世界专利申请和授权,在全球农业生物技术专利申请中,我国约占2.5%。其中,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农业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中,美国占62.9%,日本约占9%,我国占2%。

在知识产权成就未来、关乎生存的时代,自主知识产权的缺失将导致农业国际话语权的沦落,在发展和国际贸易上受制于人,或造成重大损失,从而严重影响一个企业、行业甚至整个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我们的农药行业、种子行业都曾遭遇刻骨铭心的沉痛教训,这一点与我国的VCD行业在面对6C、1C等国外专利池的权利人要求支付许可费而惨淡全面退出市场的结局颇为相似。这说明,专利大战的硝烟不仅弥漫在电子技术等行业,也充斥在农业领域。尽管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大农药生产国,但我国绝大多数农药品种及剂型是从农药发达国家仿制的,总体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十年以上,这一点令人担忧。这是在农机领域的例子,2008年日本久保田诉江苏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配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久保田称泰州锋陵生产的4LB-150型联合收割机侵犯了其4件中国发明专利,要求其禁止该机器的制造、销售,并赔偿损失。这意味着跨国巨头已经为将作为世界农业机械制造大国的中国及其中国企业预设有一个专利战场。值得关注的还有玉米行业,由于纬度上与美国“玉米带”相同,我国东北被看作是最主要的玉米产区之一。2010年,在玉米生产大省吉林,外资玉米种子“先玉335”种子越来越“火”,已占据吉林省玉米种植面积近50%。国外公司研制的“先玉335”在进入中国短短5年时间中纷纷击败了“盘踞”在我国东北地区多年的众多国产品种,甚至出现一种难求、农民提前半年排队订购的现象。中国农业大学植物遗传育种系教授王象坤认为,这是继蔬菜、花卉和大豆种子产业“沦陷”之后,玉米恐将步其后尘,将定价权拱手相让于外国。

近年来,知识产权的魅力和威力还在不断发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实施17年来的种种现实情况和结果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再次审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影响,并纷纷展开立法、司法、执法等改革。作为我国的涉外农业企业,建议给予关注并积极应对。

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如要一路超越,获取掌控和提升发展现代农业话语权,必须以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实现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知识”的号召为奋斗目标,积极应对农业知识产权“内忧”和“外患”,着力增强农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力、文化软实力和品牌影响力,继续推进《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注重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凝聚农业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